物流运输损坏6万元古典家具 想只赔1500元 被法院判照赔6万
红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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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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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卖家杜某出售一套红木古董家具,通过物流公司保价6万元将该套家具快运给买家,但买家收到家具时发现已经被损坏,所以拒收。于是杜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但物流公司只愿赔偿1500元,双方协商未果,杜某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流公司及其负责运输的子公司赔偿交易物的损失6万元等其他费用。禅城区法院审理查明,杜某委托物流公司托运保单6万元合同有效,判物流公司全赔。
损坏保价6万家具却只赔1500元?广东省佛山市禅城法院判物流全赔
卖家杜某出售一套红木古董家具,通过物流公司保价6万元将该套家具快运给买家,但买家收到家具时发现已经被损坏,所以拒收。于是杜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但物流公司只愿赔偿1500元,双方协商未果,杜某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流公司及其负责运输的子公司赔偿交易物的损失6万元等其他费用。禅城区法院审理查明,杜某委托物流公司托运保单6万元合同有效,判物流公司全赔。
●案件
负责托运的物流公司损坏了古董家具
案由源于2019年6月4日,卖家杜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买家出售了一套红木古董“八仙桌”,出售价格为6万元。为能安全托运给买家,杜某通过拨打某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了托运“八仙桌”家具,接单这家物流公司安排其旗下子公司负责实际承运,但提供的是物流公司的通用托运单,杜某在该托运单上注明了保单价为6万元,运输费由买家支付。
然而经过了8天的运输,当月12日,货物运送到达北京买家,而买家在收货时发现交易家具已毁损,拒收并退回。2019年7月2日,卖家杜某签收涉案货物红木家具,证实该家具已损毁,且这古董桌子的四个脚均已脱落,杜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物流公司称只能在支付完运输费和保价费才能走理赔流程,于是杜某遂支付了运输费及保价费。
此后,杜某跟物流公司交涉有关理赔问题,但负责接单托运的物流公司只愿赔1500元,杜某不同意,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杜某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赔偿交易物损失60000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1735元。
物流公司抗辩其并非运输合同相对方,杜某应起诉实际承运人物流公司子公司。
●庭审
法院判被告物流公司承担家具运输损害的全部责任
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查明,去年6月8日,原告杜某通过被告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完成托运家具下单手续,其填写的托运单是该公司的全国通用格式托运单,托运单中托运人为原告,约定运费为到付,金额为1735元。物流公司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6万元的交易价为杜某与案外人协商价格,但涉案货物红木家具除具有实用性以外,同时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以市场流通价格作为其实际价值具有合理性,且杜某的预期可得利益为6万元,现红木家具已全部损毁,亦应以6万元作为损失。
且原告杜某已声明保价6万元,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明确载明“托运人已报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报价声明予以赔偿”。该条款已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列出,不存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合法有效,物流公司应当根据物流条款向杜某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
此外,因涉案运输货物已损毁,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杜某已支付了运输费及保价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对其诉请物流公司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合计1735元予以支持。虽然子公司为实际承运人,但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与杜某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一方主体为物流公司,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禅城区法院对杜某诉请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
最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向杜某赔偿损失6万元,并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1735元。
●说法
寄件人下单成功后已与物流经营者订立运输合同,应承担责任
主审该案的法官霍沛莹表示,该案的寄件人杜某是消费者,在享受快递服务带来的便捷时,对于高价值物品应当选择进行保价,避免因在运输途中物品损坏而造成损失。而该案的被告物流公司作为经营者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服务电话,该行为构成要约邀请。寄件人通过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成功,则是向物流经营者发出要约并与物流经营者订立运输合同,物流经营者应当受到合同约束,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承认人而拒绝承担责任。
另外,寄件人已经按照托运单中的保价提示选择保价并支付保价费,承运物品丢失、毁损时,物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赔偿寄件人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