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家具报道

实木家具掺假,称“不知情”商家被判赔20万

家具要闻 | 来源:扬子晚报,第一家具网 | 2020-03-25

江苏苏州的高先生没有想到,自己花十万多购买的一套“实木家具”竟然使用了甲醛超标的复合板材。更让他气愤的是,面对索赔,商家竟一口咬定责任在生产厂家,自己并不知情。最终,商家的这条辩词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被判对掺假欺诈部分进行三倍赔偿。

江苏苏州的高先生没有想到,自己花十万多购买的一套“实木家具”竟然使用了甲醛超标的复合板材。更让他气愤的是,面对索赔,商家竟一口咬定责任在生产厂家,自己并不知情。最终,商家的这条辩词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被判对掺假欺诈部分进行三倍赔偿。

商家:厂家直接发货,自己不知情不算欺诈

高先生因新房装修,向家具公司订购了一套实木家具,陆续付清全部货款十万余元后,家具全部到货并安装完毕。可是没过多久,高先生发现全屋家具均不同程度地使用了复合板材,完全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全实木全屋定制家具质量标准。

问题不止于此,由于家具大量使用复合材料,散发出的甲醛等有毒气体导致新房迟迟不能住人。高先生非常气愤,于是诉至苏州市相城法院,要求该家具公司退还全部货款,自行取回全部家具,并给予三倍赔偿。

在法庭上,家具公司辩称,其与高某签订合同后,下单给制作家具的合作厂商,厂商生产完毕后直接按地址发货给高某,自己对厂家提供的家具有部分使用复合板材料的情形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欺诈。

判决:返还货款并对掺假部分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家具经营者,对外直接与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便其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交付义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违约、产生损害后果,也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其出售、委托他方交付的产品,怠于履行质量检验义务,应视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交付的家具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家具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予以三倍赔偿。

考虑到被告提供的家具中只有部分存在掺假的欺诈行为,对其罚则也不可作扩大解释,按照公平、审慎原则,仅对其掺假欺诈部分适用三倍赔偿罚则。最终,相城法院判决被告家具公司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万余元,自行取回合同项下的全部家具,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余元。

法官:商家可在赔偿后向厂商追偿

对于此案,法官表示,经营者对是否明知第三人交付的产品质量状况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推定其存在欺诈。本案中,被告作为经营者,委托他人制作家具并发货,其应当履行检查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义务,不能以不知情排除自己的责任。无论其是否委托第三人生产和交付,均不影响其应当履行的交付质量合格产品的义务。

法官表示,法院不能支持其以不知情、不作为为抗辩理由免除其责任,形成不利于消费者保护的社会导向。至于商家如确实因生产厂商责任导致的损失,可在承担责任后向生产厂商追偿。

还没有留言,快来抢沙发吧